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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再生经济产业开发研究会章程
2022-08-17 返回列表

云南省再生经济产业开发研究会章程

2012年12月22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文名称:云南省再生经济产业开发研究会

         英文名称:Yunnan Society Of Rebirth Economy And Industry Development(缩写为YNREID)

第二条 研究会性质:云南省再生经济产业开发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是由我省从事废弃资源和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及综合研究的专家学者、企业人员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第三条 研究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云南跨越式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而不懈奋斗!按照十九大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要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进一步加强再生经济理论研究课题,取得理论研究新成果;加大“再生资源”的“资源化”开发力度,为建设生态云南、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研究会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气象路133号专家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再生经济的研究

1、发展再生经济对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建设生态、美丽云南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意义;

2、我省各类废弃资源的开发利用现状与发展趋势,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措施;

3、农业废弃物的产业化开发与生态农业发展;

4、工业“三废”的综合利用、再资源化;

5、城市废弃物(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的处理现状与产业化开发;

6、各类废弃产品和废弃消费品的再制造再利用,再生能源(水能、风能、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的开发以及新能源的开发;

7、发展再生经济的相关政策和经营机制。

(二)再生资源产业开发的协调

1、统筹本会再生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开发方案;

2、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对再生资源进行产业开发的工作建议;

3、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再生资源的规划制订、项目审批、政策扶持等问题;

4、协调解决再生资源开发项目在投资、经营、市场等环节上的困难和突出问题。

(三)再生经济发展的支持、推进

1、协助州市、县市区进行再生资源开发的试点示范。总结经验,向面上推广;

2、支持各种经济成份、各类经营主体从事再生资源开发,从立项到投产,给予全过程服务;

3、建立快捷、准确、高效的信息系统,为开发企业与市场对接和工作交流进行服务;

4、引进国际资本,推广清洁发展机制(CDM),协助开发企业开拓国际融资渠道。

5、协助开发企业争取知识产权,向国内外市场推介再生经济开发成果,增强开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研究会以理论研究、工作研讨、宣传推介、试点示范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研究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研究会章程;

(二)热心支持再生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自愿加入研究会;

(三)在研究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有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研究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研究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研究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研究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研究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並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内设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再生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的业务,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会长为研究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会总体工作,召集在昆理事及驻会副会长议定聘用或解聘副会长、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专家组成员、顾问;

(四)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协调内设机构日常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研究会对外活动;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研究会其他事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设党支部,受省社科联直属单位党委领导;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党支部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实行)》要求,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理事单位 5000元/年;单位会员2000元/年;个人会员2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可成立开展经营性活动的企业,到工商登记注册,合法经营养会。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研究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研究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研究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研究会工作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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